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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普志愿者协会章程

08-01-15 20:51:2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科普 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为: Volunteer's Association for Shenzhen Science Popularization

缩 写 为: VASSP  

第二条   科普志愿者是指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为宗旨,致力于科普传播 活动的社会各方面人员。 协会是由深圳市科普志愿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普法》,按照中国科协七大提出的《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和深圳 市委、市政府《 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的要求, 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积极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需要,通过组织深圳市科普志愿者 服务 团队,为社会提供科普志愿服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准则,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计划,不断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养,促进深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深圳市科普志愿者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 配合市政府组织开展大型科普活动,如高交会、科博会、全国科技活动周等,提供志愿性的科普服务活动;

(二) 接受各级科协系统和全市各机关、学校、团体、社区、科普教育基地和企 事业单位的邀请,开展志愿性的科普服务活动

(三) 向全社会 宣传推广以讲座、咨询、 展览、演示、交流、服务等为主要形式的科普志愿者服务活动,组建专家型科普志愿者数据库,开展切合社会热点的科普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为个人会员, 由热心于科普活动的科技人员、科普工作者、干部、教师、学生以及社会人士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科普宣传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立志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积极投身于各种科普活动;

  (五)自愿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能等资源,志愿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供义务性的服务;

  (六)不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服从安排,遵纪守法;

(七)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科技业务水平较高、表达能力较强、身体健康。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填写科普志愿者登记表及服务协议书;

    (二)经理事会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科普志愿者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三) 申请成为中国科普志愿者

(四) 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科普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 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每年自愿服务的次数每个人不少于 3

(五)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络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 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不在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根据开展协会工作的需要,由理事会批准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备案,可以设立“深圳市科普志愿者协会指导委员会”和“深圳市科普志愿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业务支持、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73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〇〇 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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